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91页(269字)

违反区旗、区徽展示、使用者,可科处澳门币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毁坏的区旗或区徽者,可科处澳门币2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违反区旗区徽制造规范者,可科处澳门币1万元至2.5万元的罚款。

科处上述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罚款的权限分别属于治安警察局局长、水警稽查队队长及经济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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