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区旗、区徽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90页(239字)

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他与公众通讯之工具,公然侮辱区旗或区徽,又或对其不尊重者,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下列情况构成对区旗或区徽的不尊重: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区旗或区徽。

以上两款的规定适用于不尊重对象为区旗或区徽的复制本的情况,但复制本除必须与原本明显相似外,还须足以令公众误以为是区旗或区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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