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居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95页(933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包括:

(1)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且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门居留权;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上述两项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且在其出生时父亲或母亲已符合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

(4)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人士,且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门居留权;

(5)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人士;

(6)第四项及第五项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门以外所生的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中国籍或未选择国籍的子女,且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符合第四项或第五项的规定;

(7)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且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门居留权;

(8)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9)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10)第九项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门所生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且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符合第九项的规定。

在澳门出生由澳门有权限的登记部门发出的出生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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