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则所定的司法官义务及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22页(3913字)

(一)不得兼任一定职务

司法官不得担任其他公共或私人职务,但属教授法律、法律培训或法律学术研究的职务,立法、司法见解或学说上的研究及分析的职务,以及自愿仲裁或必要仲裁方面的仲裁员职务,不在此限。

在特殊情况下且基于正当理由,法官委员会或检察长可许可司法官兼任职务,但该职务不得影响该司法官所担任的原职级工作。

(二)回避

除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外,司法官亦不得介入或参与其婚姻、事实婚、任何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又或二亲等内的旁系血亲或姻亲的关系的法院司法官、检察院司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所介入或参与的诉讼程序。

(三)不得从事政治活动

司法官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活动或于政治团体中担任职务。

(四)慎言义务

司法官不得作出与案件有关的言论及评论;但为维护名誉、使其他权利或正当利益得以实现者除外。

依据上款规定作出的言论不得违反司法保密或职业上的保密,且须预先获得法官委员会或检察长的许可。

(五)司法官的必要住所及无薪假期

司法官的必要住所须在澳门。

处于无薪假期状况的司法官,不得在用作识别其所从事的职业的任何工具上,援引其司法官的身份。

(六)不得离开澳门

禁止司法官离开澳门,但因执行职务、年假、合理缺勤、免除上班或获批假,又或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如因年假、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期而离开澳门会影响应于该期间进行的紧急工作,则不得为之。

不当离开澳门而离开澳门的司法官,除须承担纪律责任外,亦导致丧失该期间的薪俸,以及不将该期间计算于其年资内。

司法官因年假、缺勤、免除上班或获批假而离开澳门时,须将此事通知各级法院院长或检察长,并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与其联络。

(七)司法官的一般权利

1.享受年假

司法官在司法假期期间享受年假,但须轮值工作者除外。

基于公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司法官得经各级法院院长或检察长许可,在上款所指期间以外享受年假。

各级法院院长或检察长得基于上款规定的原因命令正在享受年假的司法官返回工作岗位,但不得损害其每年享受22个工作日的年假权利。

2.缺勤及免除上班

司法官如有应予考虑的理由不在澳门,而每月不超过3日,每年不超过10日,则此情况视为合理缺勤。

司法官在工作日办事处正常办公时间以外不在澳门,如不导致在公务处理上缺席或对公务造成影响,则不视为缺勤。

司法官参加在澳门或澳门以外地方举办的专业会议、座谈会、课程、研讨会、实习或其他与其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者,得获给予免除上班。

3.担任律师职务

司法官得在其本身、配偶、未成年或无能力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的案件中担任律师职务。(1)

4.职业服装

司法官在法院担任职务时,或在其应参与的庄严仪式而认为有需要时,须穿着法袍,法袍式样由行政长官分别听取法官委员会和检察长意见后,以批示订定。

5.不得被拘留及羁押

司法官不得在被起诉前或指定听证日前被拘留或羁押,但属可处于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犯罪的现行犯者除外。

司法官一经被拘留,须立即将之提交予有权限的法官。

司法官受羁押及服剥夺自由的刑罚时,须将之与其他被囚禁者分开囚禁。

6.司法官的薪俸制度及津贴报酬

司法官的薪俸由独立法规定出。

不准给予司法官任何本法及上款所指法规并无规定的报酬或补助。

司法官享有收取假期津贴及圣诞津贴的权利。

7.司法官的居所津贴

司法官有权通过支付一项作为代价的金额,入住已配备或未配备家具的房屋,或有权依据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的规定,收取租赁或设备津贴。

上款所指作为代价的金额在薪俸内扣除,其数额由行政长官在听取法官委员会和检察长意见后以批示定出,但不得超过司法官薪俸的5%。

8.招待费

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有权以招待费名义收取相当于其薪俸25%的津贴。

如为中级法院院长,上款所指的津贴相当于其薪俸的10%。

9.公干待遇及启程津贴

司法官在各级法院院长或检察长许可下前往外地执行被认定为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时,应获发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支付的日津贴、启程津贴及交通费。应获发的津贴金额,相当于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定的最高标准。

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支付的航空费用为商务客位费用,但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的航空费用则为头等客运费用。

属澳门以外编制的司法官,为出任澳门编制的职位而到澳门,或返回原居地时,以上各款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之。

10.其他津贴和权利

司法官有权收取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定的福利性质的津贴。

获指定为纪律程序的调查、专案调查及全面调查的查核员的司法官,有权收取对上款所指工作人员所定的酬劳。

获许可在公共部门担任培训员职务的司法官,得收取报酬。

司法官死亡时,其亲属获赋予对上述第一款所指工作人员所定的权利。

司法官及其亲属享有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定的医疗护理、药物、手术、最高等级住院等权利。

司法官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负担其居所电话的安装及用户费用的权利。

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的房屋在使用上所需的费用,根据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的规定支付。

司法官有权获分配供其个人使用的车辆。使用供个人使用的车辆,须遵守规范该事宜的一般法规的规定。司法官个人使用的车辆除牌照外,无任何标示。

(八)司法官的特别权利

司法官有下列特别权利:①自由通行,指执行职务时或因执行职务而可自由出入有通行限制的公共场所;②无需执照或知会而持有、使用、携带、免费申报自卫枪械,并取得弹药;③免费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及《立法会会刊》;④基于由法官委员会、检察长及行政长官确认的应予考虑的安全理由,要求治安警察局特别保护其本人、亲属及财产;⑤免费查阅公共图书馆资料及公共资料数据库。

司法官获得经批示核准式样的工作证,该证由法官委员会或检察长发给,并在职级更改时予以更换,以及在终止或中断担任职务的情况下交还;在该证上尤应载有司法官的职级及出示上述证件方能行使或易于行使的权利。

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的工作证由行政长官以批示确定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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