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的待安排工作、停止职务及终止职务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26页(742字)
(一)待安排工作
司法官因出现以下情况而听候安排相应其职级的职位时,视为处于待安排工作的状况:①根据本法规定所履行的定期委任已终止;②所占的职位已取消;③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待安排工作的状况不导致丧失年资,亦不导致丧失任何报酬或补助。
处于待安排工作状况的司法官,须被安排于相应其职级的首个出现空缺的职位,且无须进行聘任程序。
(二)停止职务
司法官自以下之日起停止其职务:①针对故意犯罪的起诉批示的通知日或针对故意犯罪的指定审判听证日批示的通知日;②被拘留或羁押之日,又或开始执行所判处的实际徒刑或实际收容保安处分之日;③因纪律程序而作的防范性停止职务的通知日,或科处任何导致须暂时离职的处罚的通知日;④因无能力的防范性停止职务的通知日。
(三)终止职务
司法官自以下之日起终止职务:①就其新职务法律状况公布的翌日;如无该公布,则为就其新职务状况通知之翌日;②未被续期的定期委任或合同终结前第14日;③离职批示的公布日;④到达法律规定的强制退休年龄之日。
属上款①项所指情况的法官,如在审判开始时已参与,或在须作检阅的情况下,为进行审判而已检阅有关诉讼卷宗者,须继续审判直至终结为止;但有关状况的变更系由因无能力而退休或纪律行动所导致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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