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审判权的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50页(1442字)
劳动审判权的范围也就是《劳动诉讼法典》的适用范围。法院在审理该范围内的案件时,都必须受《劳动诉讼法典》的规范。《劳动诉讼法典》第二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劳动诉讼法典》适用于具有劳动性质的事宜所引起的诉讼。
首先,因劳动法律关系而生的问题所引起的诉讼当然受到《劳动诉讼法典》所规定的程序的规范。
其次,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其他依法应当视为具有劳动性质的事宜外,“下列事宜亦具劳动性质,并须按本法典所定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处理:①由具从属性的劳动关系而生的问题,以及与建立该劳动关系的合同有关的问题;②由为提供一项具体订定的劳务而订立的合同所生的问题,只要该劳务是在经济上依赖他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提供的,即使该劳务应由一组人提供而有关合同并非与每一人直接订立亦然;③由学徒培训合同而生的问题;④为同一雇主实体提供劳务的劳工间出现的涉及劳工个人权利及义务的问题,而该等问题是由执行工作时共同作出的行为所引致,又或由其中一名劳工执行工作时或因执行工作而作出的不法行为所引致,只要有关民事责任不应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与刑事责任一并确定;⑤由在职业介绍所业务范围内建立的关系而生的问题,尤其是关于挑选劳工及安排劳工就业的问题,以及关于职业介绍所及劳工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⑥由工作意外或职业病而生的问题;⑦因向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提供医疗服务、护理服务或医院方面的服务,或供应药物、假体及矫形器具,又或提供其他服务或作出其他给付而生的问题;⑧附属于按本法典之规定进行的、已提起或将提起的诉讼保全措施;⑨以在劳动诉讼中取得的执行名义为依据而提起的执行之诉,以及为能确实履行由劳动关系而生的义务或因社会保障权利而生的义务之执行之诉”。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须按本法典所定的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步骤处理:①违反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或规章性规定且构成轻微违反的行为;②违反关于职业介绍所业务的法律规定或规章性规定且构成具劳动性质的轻微违反的行为;③违反关于工作地点的卫生及安全的法律规定或规章性规定且构成轻微违反的行为;④违反与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规章性规定且构成轻微违反的行为;⑤特别规定在劳动审判权范围内审理的其他轻微违反行为”。也就是说,当出现该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时,这些事宜也具有劳动性质,由此而产生的诉讼适用《劳动诉讼法典》的规定。
必须说明的是,《劳动诉讼法典》还规定了两种虽然不具有劳动性质,但是需要按照劳动诉讼程序的步骤来处理的情形,只要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有管辖权审理这些案件。根据该法第三条,这两种情形是:“①在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间或在其中一主体与第三人间出现的、由另一与该劳动关系有从属、补充或附属性质的联系的关系而生之问题,只要将有关请求合并于另一具劳动性质的请求;②根据第十七条(1)的规定在劳动诉讼中提出的反诉问题。”从法律规定的这两种情形来看,这两种情形虽然不具有劳动性质,但是和具有劳动性质的争议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便利诉讼,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这两种情形也适用《劳动诉讼法典》开展诉讼。这种不具劳动性质的案件适用《劳动诉讼法典》的情形又称为劳动审判权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