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劳动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情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51页(742字)

劳动审判权的范围解决的是什么案件应当适用《劳动诉讼法典》的问题,而没有说明

什么案件法院可以管辖。法院如果对某个案件没有管辖权,则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管辖权是在某个法院进行诉讼的基础,如果法院连管辖权都没有,当然也就没有适用什么法律开展诉讼的问题了。根据《劳动诉讼法典》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构成劳动诉讼的诉因或引致诉讼开始的理由的事实,全部或部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或作出,即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有关劳动诉讼。”这一款是对澳门法院管辖权的一般规定。“除上款规定的情况外,亦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以下诉讼:①以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劳工作为被告的诉讼;②因在澳门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的海员或机组人员在旅途中发生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而引致的诉讼;③为自然人住所或法人住所在澳门的雇主实体提供劳务时因在外地发生工作意外而引致的诉讼;④因由自然人住所或法人住所在澳门的实体负责的工作意外或职业病而引致的诉讼;⑤以自然人住所或法人住所在澳门的社会保障机构或保险人作为被告的、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而引致的诉讼;⑥其他劳动诉讼,只要该诉讼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即无法实现有关权利,且拟提起的诉讼与澳门之间存在任何应予考虑的人或物的连结点。”属于上述情形的,澳门法院都拥有管辖权。该法典第四条第三款还特别指出,当事人不得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主张排除澳门法律赋予或承认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权的协议或条款,除非国际公约另行规定了解决办法。这就是说,除非国际公约对具有劳动性质的争议规定了解决的途径,否则不能排除澳门法院的管辖权。这一款保障了有关当事人获得澳门司法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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