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中的通知与传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53页(1144字)

与任何诉讼活动一样,作为诉讼主导机构的法院负有通知与传唤的义务,召集有关的当事人开展诉讼并将诉讼结果告知当事人。由于劳动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相似性,劳动诉讼也是在民事诉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民事诉讼中有关通知以及传唤的很多规定都可以相应地适用到劳动诉讼中。《劳动诉讼法典》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典》中,与本法律的规定不相抵触的规则,适用于在劳动诉讼程序上所作的通知及传唤。”

当然,劳动诉讼也有自己特殊的地方,表现在通知及传唤上,如果以公示方式作出通知或传唤,则除刊登公告外,尚须张贴三份告示,一份贴于法院内,一份贴于应被通知或传唤的人在澳门的最后居所的楼宇入口处,一份贴于其工作地点。如果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非本地劳工,且未能确保其可以继续在澳门逗留,则该劳工可指定一名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为其接收有关通知。这时,法院向指定的人所作出的通知,视为向劳工本人作出。

《劳动诉讼法典》除了规定劳动民事诉讼程序以外,还规定了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在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还有一些关于通知及传唤的特别规定。根据该法第十二条,就控诉或等同行为向嫌疑人作出的通知,须以直接与本人接触的方式,又或以挂号信件或挂号通知书方式作出。如果无法按上述方式向嫌疑人作出通知,则须为其指定一名公设辩护人,并将控诉书副本送交该辩护人,而有关诉讼程序则在无须嫌疑人参与下继续进行直至完结为止。如果诉讼程序中嫌疑人有作出授权,则须向获委托的辩护人作出通知,并将副本送交嫌疑人本人。

在劳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在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都可能就民事方面的问题作出终局裁判,即使是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作出的民事终局裁判也要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代理是属于依职权的代理或者指定的代理,则依据法律,应该先通知被代理人,然后通知代理人。如果寄予当事人的信件退回,则适用关于向诉讼代理人作出通知的规则。如果裁判属于判处有关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终局裁判,则在作出通知时需要同时提醒被判处支付的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作出通知20日内将证明债务已消灭的文件或证明已存入有关金额供法院处置的文件附入卷宗,否则,将开始有关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是法律意义非常重要的诉讼行为。通知往往是某些法律期间的起算点,依据该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提交任何申请书的期间,自就终局裁判作出通知时起算,而上诉期间则自将终局裁判向诉讼代理人或依职权作出或指定的代理人作出通知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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