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的舍弃、变更和追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55页(893字)

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用新的实体权利主张替代原来的实体权利主张的一种诉讼行为。比如,原告在起诉时是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后来则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不同内容的诉讼请求之间的替换,并不发生诉讼请求个数的增减。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判前,当事人如果放弃自己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称为诉讼请求的舍弃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舍弃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广义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劳动诉讼法典》第十九条第一款就诉讼请求的舍弃以及和解作出了规定。依据该款,当事人可以舍弃全部或部分请求及进行和解,但是请求的舍弃以及进行和解必须在本法典规定的试行调解时作出。当然,诉讼请求的舍弃和诉讼请求的撤回有所不同。诉讼请求的撤回也叫撤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依法撤回起诉,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撤诉针对的是程序问题,视同原告自始即未起诉,法院将终结对案件的审理,因此,原告撤诉后仍可就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而诉讼请求的舍弃针对的是实体问题,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法院仍须对其未放弃的诉讼请求继续进行审判,原告也无权就其已经放弃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1)根据私法自治的精神,原告当然可以选择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撤回诉讼请求,这也为《劳动诉讼法典》所承认,但是依据该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在答辩后所作的诉之撤回,仅可在由法院试行调解时为之。

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不同内容的诉讼请求之间的替换,而如果是诉讼请求个数的增减便是减少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请求。《劳动诉讼法典》对追加诉讼请求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第十六条,在辩论及审判听证开始前,如果发生某些使原告能提出针对被告的新请求的事实,且全部请求均属同类型诉讼程序,则可将新请求补加于起诉状内。即使有关事实在提起诉讼前发生,原告亦可按上述的规定提出针对被告的新请求,但必须合理解释之前未能将该请求列入起诉状的原因。在以上所指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发生时,法院必须通知被告就原告新加入的事宜及可否加入该事宜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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