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55页(606字)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起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相对于本诉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抵抗原告的有力的诉讼手段,本诉原告即使撤诉也不影响反诉的继续进行。反诉必须和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两个诉讼要合并审理,如果两个诉讼无从合并审理,则反诉便失去其直接对抗本诉的意义。当然,反诉如果和本诉没有牵连性而不被接纳,被告也还可就其诉讼请求独立地另行起诉。反诉应当具有的牵连性实际上就是反诉获得承认的条件。根据《劳动诉讼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遇有下列任一情况,且案件利益值超过有关管辖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时,反诉予以受理:①被告的请求是以作为诉讼依据的法律事实为基础;②被告欲抵消债权;③被告的请求与诉讼所依据的实体关系之间存有从属、补充或附属关系。”也就是说,当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一种时,我们便认为被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与本诉有牵连性,法院将认定反诉成立,与本诉合并审理。相反,如果被告的请求所属的诉讼类型有别于原告的请求所属的诉讼类型,则反诉不予受理。被告人提起反诉应当与其对原告的答辩一并提出;但也可以在其对原告的答辩后提出,原告追加诉讼请求,则被告也可以在对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进行答复时提起反诉,当然,这时候提出的反诉也要和原告的追加请求所属的诉讼类型相同,法院方可受理该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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