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外及职业病诉讼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61页(1249字)

普通宣告程序可以说是劳动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而《劳动诉讼法典》在就普通宣告程序作出规定后,用了一章的篇幅规定了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诉讼程序。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诉讼程序可以说是普通宣告诉讼的特别规定,因为,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诉讼程序中如果没有详细规定的地方还要参照普通宣告诉讼程序。而且,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是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的原因,工作意外及职业病引起的争议在劳动诉讼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诉讼程序对于国家实现通过法律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法律对其作出特别的规定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劳动诉讼法典》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诉讼:

(1)为实现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的权利或因该意外或疾病引致死亡而生的损害赔偿的法定受益人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程序。此种诉讼程序,均包括一个调解阶段,以及另一倘需进入的争讼阶段——即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诉讼进入争讼阶段。

(2)为宣告上述权利消灭而提起的诉讼。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在此种诉讼程序中,如果属于为宣告请求给付的权利时效完成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属于为宣告请求弥补的权利又或请求更新或维修假体及矫形器具的权利丧失而提起的诉讼,则均须按普通宣告诉讼程序的步骤处理;如果已经有相关的工作意外或职业病的诉讼程序提起,则上述诉讼须以附文方式并附于此工作意外或职业病诉讼程序的卷宗进行。在为宣告请求给付的权利时效完成而提起的诉讼,以及为宣告请求弥补的权利又或请求更新或维修假体及矫形器具的权利丧失而提起的诉讼中,调查、辩论及审判均由独任庭负责进行;法官可命令进行其认为对案件作出良好裁判属必需的检查和措施。

(3)为实现与工作意外或职业病有关的第三人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在此种诉讼中,如果第三人是基于向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提供医疗服务、护理服务或医院方面的服务,或者供应药物、假体及矫形器具,又或者提供其他服务或作出其他给付而生的问题而提起的诉讼,则诉讼应该按照普通宣告诉讼程序的步骤处理;如果已经有相关的工作意外或职业病的诉讼程序提起,则上述诉讼须以附文方式并附于此工作意外或职业病诉讼程序的卷宗进行。在诉讼标的为将意外或疾病定性为工作意外或职业病的诉讼程序中所作的已确定裁判,以及涉及定出责任实体的已确定裁判,对于该等诉讼程序具有裁判已确定的案件的效力。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为实现因工作以外或职业病所生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程序是工作意外或职业病的诉讼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诉讼,该法中关于为实现因工作以外或职业病所生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程序的规定也是最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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