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88页(827字)

第二十七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拒不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

(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事项不依法办理,或者逾期不报告办理结果的;

(三)拒绝提供、隐瞒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情况、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材料,作虚假报告的;

(四)对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情况、材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袒护包庇违法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

第二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前条情形的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情节作出下列处理:

(一)责成有关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纠正、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责成有管理权限的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依法免去、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四)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秘密,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