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209页(283字)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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