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团法人畜牧业技术协会解散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2页(194字)

日本《社团法人畜牧技术协会章程》第43条规定,除民法第68条第1项的第2号至第4号以及第2项的第2号的规定外,协会的解散,须经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才能解散。第44条规定,协会解散时,还清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时,经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准许,可将其捐赠给与本协会目的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公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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