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因工作以外或职业病所生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程序的启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62页(438字)

根据《劳动诉讼法典》第四十七条,为实现因工作以外或职业病所生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程序是以发生工业意外或者职业病的通知书作为基础的。通知书可以由雇主实体、保险实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实体作出。如果通知书由雇主实体作出时,应附同一文件,其内载明意外发生前最后一次实际向遭受工作意外的劳工支付的工资。如果通知书由保险实体作出时,应附同下列文件:①有效的保险单及其附件的副本;②所具备的关于临诊及疾病分类的所有文件;③如意外发生后出现无能力、住院及已支付赔偿的情况,应附同逐一列明此等事宜的文件;④在意外发生前,被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交予保险人的最后一张工资单、薪金单及其他固定给付的文件。

工业意外或者职业病的通知书须向检察院提交。提交通知书后为实现因工作以外或职业病所生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启动。如上文所述,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调解阶段,接着是争讼阶段。调解阶段由检察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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