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争讼阶段后检察院的代理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66页(484字)

检察院在试行调解阶段的职责是主持调解,调解阶段结束后,如果诉讼程序应继续进行,进入争讼阶段,此时,检察院的职责便是依职权代理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或法定受益人。当然,尽管检察院有着法定的代理义务,但是前文所述检察院拒绝代理的规定以及检察院代理终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争讼阶段。检察院必须于20日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如果在试行调解中争议双方仅仅对无能力问题存有分歧,那么检察院必须于20日内向法院提交要求会诊委员会进行检查的申请。如果发现因所需的事实资料不足,以致无法编写起诉状,则检察院须申请将提交起诉状的期间延长相同时间,并申请采取措施,以便取得有关资料。如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或其法定受益人拒绝提供所要求提供的资料,而从所采取的其他措施得知拒绝的原因是彼等已就意外或疾病的弥补与有关实体私下达成协议,则检察院须促使法院将该实体判处为恶意诉讼人。如果检察院未能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期间内提交起诉状或者申请书,则检察院须将卷宗送交法官以便其命令中止诉讼程序,但检察院仍有义务在汇集提起诉讼所需的资料后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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