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的其他特别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74页(399字)

《劳动诉讼法典》第八十六条规定了执行程序中止或者消灭的情形。依据该条,一旦支付通过有关执行应获的金额,执行程序即中止。如未作查封,一旦支付通过有关执行应获的金额及诉讼费用,执行程序即视为消灭。

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无须刊登公告的情形。依据该条,执行程序的利益值不超过第一审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时,无须刊登公告。

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无须传唤债权人的情况。依据该条,如果仅对薪俸、补贴金或定期金作查封,又或对无须登记且价值低微之动产作查封,而卷宗亦未载有任何关于该等动产涉及担保物权之记录,且执行金额不超过第一审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时,法官无须传唤债权人。但是,具有物之担保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于查封财产转移前可以自发参与程序,并要求其债权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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