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的主体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64页(564字)

工业产权是使其权利人在法定限度、条件、限制内就有关发明、创造及识别标志拥有完全及专属之收益、使用及处分之权利。着作权和工业产权不同,着作权随着作品的完成而成立;而工业产权并不随着发明、创造及识别标志的完成而自然产生。工业产权的确立需要有权机关的确认和授予。工业产权的主体范围就是指什么人能够向澳门有权机关申请工业产权以及什么人有资格获授澳门法律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法规适用于下列人士:①任何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之人;②住所位于澳门且按本地区法律设立之任何法人;③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系属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按1883年3月20日《巴黎公约》及有关修订之规定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之国家或者地区之国民者,且不以其住所或营业场所为取决条件,但涉及管辖权及程序之特别规定者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其他国家或地区之国民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之任何国家或地区具有实际及真实之住所又或工业或商业场所,则等同于加入上述组织或国际联盟之国家之国民。对于不属所包括之其他人,则适用澳门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所签订之国际协定之规定;无该等规定时,则适用互惠制度。而且,总督在听取司法事务司之意见后,得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批示确认互惠制度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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