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的证书及其法律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64页(536字)

工业产权既然是一种经过有权机关确认后方可以产生的权利,其存在必然需要有权机关颁发一系列的证书方得以证明。与工业产权有关的一系列权利也同样需要有相应的证书方能证明。《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本法所指工业产权须要以相应证书作为证明,证书内应载有完全识别有关权利所属之资料”。为了规范证书的样式,使公众便于识别,上述证书之式样,须由总督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批示核准。据此可知,工业产权的证书对于确认工业产权的存在及其内容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该法进一步重申,“由有关国际组织以在澳门产生延伸效力而发出之工业产权证书,具有与上述所指证书相同之效力”。也就是说,有关国际组织所确认之工业产权,如果希望在澳门地区产生延伸之效力,其也必须具备相应的产权证书。拥有不同工业产权之权利人,得依据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向有权机关申请而获发下列证明书:①内容与工业产权证书之内容相似之证明书;②使由有关国际组织给予之工业产权在本地区产生延伸效力之保证证明书;③提出申请之证明书。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八条规定:“授予工业产权之权限属经济司司长(葡文缩写为DSE之司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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