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72页(1474字)

专利权的客体指可获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六十条规定:“符合本分节所定之可获授予专利之要件之发明,方得通过取得专利证书而成为本法规之保护对象。”据此我们可以知道,根据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只有发明可以获授予专利,取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因此,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客体,获得专利法上的保护。当然,如果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或者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对象,就不能授予专利权。《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六十二条具体规定了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首先,对下列各项,均不可获授予专利:①发现、科学原理及数学方法;②自然界已存在之材料或物质以及原子核材料;③美学创作;④游戏或经济活动领域中进行智力活动之方案、原则及方法,以及单纯之电脑程序;⑤资讯之提供。

其次,对下列各项,亦不得授予专利:①作为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健康或侵犯善良风俗之商业经营对象之发明。其中,尤其不得对下列各项授予专利:a.处于形成及发展期之人体,以及对人体某一组成部分之单纯发现,包括基因之序列或部分序列;b.人类之克隆方法;c.改变人类胚胎遗传一致性之方法;d.为工业或商业之目的而对人类胚胎进行使用;e.对动物造成痛苦但对人类或动物无实质医疗用途之改变动物遗传一致性之方法,以及以该等方法产生之动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申请是否属于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健康或者侵犯善良风俗之商业经营对象之发明时,“不得单纯以法律或规章之规定禁止有关商业经营为由,而排除授予该发明专利之可能”。②人体或动物体之外科治理方法或治疗方法以及对人体或动物体施行之诊断方法、但不包括上述方法中所使用之产品、物质或结构成分在内。③植物品种或动物种类,以及产生植物动物之基本上属生物学之方法。在此,产生植物或动物之基本上属生物学之方法是指任何完全属自然现象(如杂交或选择)之方法。

最后,必须补充说明的是,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尽管有上述的规定,下列各项依然可以获授予专利:①用于实施人体或动物体之外科治理方法或治疗方法以及对人体或动物体施行之诊断方法之被现有技术所包括之物质或结构成分,但仅以将该物质或结构成分使用在该项所指之任一方法上系不属现有技术所包含者为限——也就是说,用于治理或治疗方法的产品、物质或者结构成分,只要具备专利条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比如用于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器械等;②已与人体分离或通过某种技术方法按其他方式制成之任一组成部分,并包括基因之序列或部分序列,即使有关组成之结构与自然组成部分之结构相同者亦然;③以植物或动物为对象之发明,但以该发明之技术实施能不局限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或动物种类为条件。④已与自然环境分离或通过某种技术方法制成之生物,即使该生物在自然状态下已经存在——在此,生物是指任何含有遗传信息并可在生物系统内自动复制之物质;⑤以微生物学方法或其他技术方法为对象,又或以采用该等方法所得之产品为对象之发明。在此,微生物学方法是指任何使用某种微生物、包括有某种微生物介入或制成某种微生物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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