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的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79页(458字)

专利权是使其权利人在法定之限度、条件、限制内就有关发明拥有完全及专属之收益、使用及处分之权利。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专利权人拥有下列权利:“①在本地区对发明有独占实施权;②对一切构成专利侵权之行为提出反对之权利,尤其为阻止第三人在未经其本人同意下,对作为专利对象之产品进行制造、提供、储存、投放市场或使用,或为上述之其中一项目而进口或占有该产品。”根据此条,我们可以知道,专利权人有独占实施权、进口权、许可权;而且,根据前面所述,专利权人也有转让权和放弃权。但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得超过由权利要求书所确定之范围。而且,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专利之授予,并不保证说明书之准确性;而授予专利证书之行为亦不推定专利之有效性。”这就是说,如果专利权人拥有一项合法有效的权利,其当然可以行使以上的权能,但是,即使其专利权是由有权机关所授予,因为有无效宣告和撤销制度的存在,专利权人并不因为其拥有专利证书就必然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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