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或者新型获得注册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88页(945字)
外观设计或者新型必须符合法律的条件,工业产权法才以设计及新型注册证书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也就是说,设计或者新型获得注册证书的条件便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设计及新型予以注册的条件:新颖性和独特性。
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如何判断设计或者新型的新颖性。该条规定:“①如在某项设计或新型之注册申请前或要求优先权前未有任何相同之设计或新型在本地区或本地区以外被公开,则该项设计或新型具备新颖性。②仅在无关重要之细节上有差别之设计或新型,视为相同之设计或新型。”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设计或新型非属全新,但属将常规因素进行新结合或对已使用因素进行不同之布局,且该等结合或布局能赋予有关对象独特性时,有关设计或新型所具之新颖性并不受影响。”据此,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该设计或者新型是否公开是决定该设计或者新型的新颖性的关键。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某设计或新型曾在某展览会中公布或展示、曾在商业中使用或曾以任何其他方式为人所知悉者,均视为已被公开;但在澳门从事活动之相关领域之专门界别人士在其平常活动中,有理由未能于注册申请日或要求优先权日以前获悉上述事实者,则不在此限。”“然而,仅以第三人基于明确或隐含之机密条件下已获悉有关设计或新型为理由者,并不视该设计或新型已被公开。”此外,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拟注册之设计或新型在下列情况下被公开者,并不视作已被公开:①由创作人、创作人之继受人或第三人基于其提供之信息或采取之措施而作之公开;②于提交注册申请日前之12个月内,或属要求某优先权时,于优先权日前之12个月内,按1928年11月22日于巴黎签订之《有关国际博览会之公约》之规定而在官方国际博览会或经官方认可之国际博览会上被公开,以及于葡萄牙或国际、官方或于获世界贸易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联盟之任何成员国家或地区官方认可之课程、展览会及交易会上被公开;③因相对于创作人或其继受人系一种滥用而被公开。”当然,依据法律,如果遇到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情形,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并且必须在注册申请日起计的3个月内提供证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