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86页(1054字)
与专利权相应,发明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查确认的阶段方能取得专利权。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也需要申请和登记方能取得《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相关当事人向有权机关申请登记半导体产品拓扑图,“除其他可要求之资料外,拓扑图登记之申请人尚应在申请内指明下列资料:①拓扑图首次被固定或被编码之日期;②对拓扑图是否已作商业利用,如已作商业利用,则应指明开始该商业利用之日期”。申请登记时之所以要提交上述资料,因为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如下列期间已届满,则不得行使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之登记权:①在任何地点对拓扑图作首次商业利用起计之2年;②如对拓扑图从未作利用,则自拓扑图首次被固定或被编码之日起计之15年。”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违反了第一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限制而逾期提出申请,有权机关应当拒绝拓扑图的登记。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九条第一款所指之任何一项拒绝授予工业产权之一般理由也可以成为拒绝拓扑图登记的理由,但是,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仅在按照有关审查报告书认为属明显不能作出登记之情况,或因附同申请之资料所限,尤其因上述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规范、有矛盾或混乱之处,以致未能就可否作登记得出任何结论之情况下,方得以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为依据拒绝为申请人作出登记。”也就是说,只有出现上款所列情形时方能认定有关对象属于不可受保护者而拒绝给予登记。
拓扑图获得登记即获得法律保护,“登记之存续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如申请日后于首次在任何地点对拓扑图作商业利用之日,则自该首次作商业利用之日起计”。
即使拓扑图获得登记,如果出现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工业产权无效的一般原因,则拓扑图登记无效。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下列事实亦构成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登记无效之原因:①给予发明之名称或标题包含另一不同之对象;②就其对象并未以允许相关领域之专业人士实施拓扑图之方式作出说明;③将登记之对象扩展至原申请之内容以外。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就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书得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将其撤销,但对一项权利要求书则不得宣告其部分无效或宣告将其部分撤销。出现部分无效或部分被撤销之情况时,如拓扑图登记之其余部分可构成一项独立登记之对象,则就该部分之登记仍继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