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计及新型的注册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89页(787字)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六十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申请设计及新型的注册所需要向有权机关提交的材料。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①设计或新型之注册申请,须以本地区正式语文作成之请求书作出;该请求书须指明申请人之姓名或商业名称、其国籍以及住所或营业场所之所在地点,并须以一式三份之方式附同以下资料:a.因应情况而指出拟注册之设计或新型之名称或标题,又或指出其用途;b.创作人之姓名及其居住之国家或地区;c.一件将拟注册之设计或新型所属物品复制之照相平版印刷品,或按经济司要求之同属该复制之其他载体;d.如属主张优先权之情况,则按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出该主张。②用作表示设计或新型之虚拟词语并不构成保护之对象。”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①设计或新型之注册申请应附同下列资料:有关拟注册之设计或新型所属物品之新颖性之说明书;上述物品之附图或照片。②下列资料,亦应因应情况而作为注册申请之补充:a.延迟公布申请之请求;b.设计或新型为未归入公产范围之艺术品之复制时证实取得着作权人许可之文件,或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非为作者时,证实取得作者许可之文件;c.证实具有所主张之优先权之文件。③有关拟注册设计或新型所属物品之新颖性之说明书应缮写于专用印件上,并应具有以几何或装饰角度对该物品外表之详细解释,且最好不应超过150个词或400个字。④经济司得要求提交物品本身或用作对有关设计或新型形成一个较准确概念之其他透视照片,申请人本人亦得主动提交上述物品或照片。⑤如在设计之注册申请内就色彩之结合提出权利要求,则有关附图或照片应显示出该权利要求中所指之色彩。⑥第二款a项所指之公布之延迟,不得超过自提出申请日或要求优先权日起计之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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