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计及新型之注册的单一性原则与分案申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89页(441字)

如同申请专利一样,申请设计及新型的注册也要遵循单一性原则。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此表述为:“①同一请求书内不得申请1项以上之注册;每项设计或新型须有不同之注册。②构成一项完整设计或新型之各项不可缺少之组成部分之设计或新型,则须纳入同一注册内。”当然,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①在不影响上条规定之适用下,具备相同之主要识别特征之多项设计或新型得纳入同一注册内,以构成一系列在目的或应用上有相互关连之物品,但该等设计或新型最多不得超过10项。②在上款所指之情况下,该系列物品成为不可分割之一个整体,并作为独一项注册之对象,对其不得作划分或部分移转。③有关第一款所指设计或新型之附图或照片,应按同一申请拟包括之物品之总数按次序编号。”

如果设计及新型之登记的申请不符合单一性原则,有关当事人也应当分案申请。有关分案申请的规定可以参照该法第九十一条以及第九十二条关于专利分案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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