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及新型的注册审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90页(1340字)
有关当事人向有权机关提出设计及新型注册的申请后,有权机关将启动对设计及新型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以决定是否给予注册。该审查程序和专利权的审批程序非常相似。两者都要经过形式审查、公布申请、实质审查三个阶段。在形式审查阶段都是从形式上审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在公布申请的阶段都允许任何人对申请提出异议;在实质审查阶段,也都是由指定实体对设计及新型的新型性和独特性予以判断,并制作审查报告书。如果申请人未要求制作审查报告书,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要求制作该报告书。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就关于设计及新型注册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在这些条文当中多处表明,在相应情况下,适用专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或者经过作出必要的配合后适用专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由此更能看出,设计及新型的注册审批程序和专利权审批程序的相似性。
两种程序之间所不同的地方往往是某些程序所规定的期间不一样。经济司在收到设计及新型注册申请后,须在1个月内作出形式审查,而专利审批程序则可以在2个月内作出。当申请材料欠缺时,在设计及新型注册审批程序中,如果经济司没有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该自提交申请起计3个月内使申请合乎规范,而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给予申请人的期限是4个月。在设计及新型注册审批程序中,经济司公布申请的时间是自提出申请日起计已满12个月,或在属主张优先权之情况自主张日起计已满12个月后,而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则是自提出申请日起计已满18个月,或在属主张某项优先权之情况下自主张日起计已满18个月后;在设计及新型注册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接获异议通知后须在2个月内作出答复,而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是4个月;在设计及新型注册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提起实质性审查的期限是提出主申请或分案申请之日起计之30个月,而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则是7年;在设计及新型注册审批程序中,如果申请人未要求制作审查报告书,则任何人提出制作该报告书申请的期限是直至提出注册申请日起计之30个月期间届满时止,而在专利审批程序中,该期限是自专利申请之卷宗向公众公开之日起,直至自提出专利申请日起计之7年期间届满时止等等。从上述这些期限的差别中,我们发现法律给予设计及新型注册审批程序的时间较之专利审批程序为短,这也是正常的。因为,专利所涉及的发明较之设计及新型更为复杂,需要更多的时间才能完成审查程序。同时,设计及新型更新的速度更加快,如果审批程序过于漫长会减损其经济价值。
在此,还要补充说明一下拒绝对设计或新型给予注册之理由,因为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此有特别的规定。该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须拒绝对设计或新型给予注册:①存在第九条第一款所指之任何一项拒绝授予工业产权之一般理由;②在有关设计或新型中使用一项识别标记,而按适用之法律规定可有权禁止上述使用;③有关设计或新型构成对受着作权保护之某项作品之一项未经许可之使用;④有关设计或新型构成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列出之任何标志之不当使用,或构成对不属上述条款所包括但关乎本地区特别公共利益之其他识别标记、徽记及印章之不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