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5页(2085字)

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的具体步骤和要求,是仲裁机构、当事人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程序通常都由国家颁布的仲裁法或仲裁法规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加以规定。一般来说,国家法律或法规中对仲裁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的规定则比较具体。由于各国仲裁法律、法规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同,各国或各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也就不一样,但一些基本的步骤或要求则大体上是趋于一致的。目前,世界上还出现了不少国际性和地区性的仲裁程序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6年制定并经联大第三十届大会通过了一项内容比较详尽的仲裁规则,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程序作了规定。我国目前的两大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制定有仲裁规则,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的程序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仲裁程序基本包括如下几个阶段:

仲裁申请 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其中的一方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的请求。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叫申请人或申诉人,其对方称被申请人或被申诉方。仲裁申请得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内容一般应当包括: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②申请人申请仲裁依据的仲裁协议;③申请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④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主任)指定。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一般得同时提交记载有仲裁协议内容的有关书面文件(如合同、仲裁协议)的原件或副本,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及仲裁员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的副本及按仲裁机构所确定的仲裁费用向仲裁机构预交仲裁费。仲裁申请若内容上和形式上合法、手续完备,仲裁机构审查后,即应受理。至此,仲裁程序正式开始。

答辩和反请求 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在中国为20日),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主任)指定;被申请人还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在中国为4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果被申请人要提出反请求的,也应当在答辩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请,并预交反请求的仲裁费。

在仲裁的申请和答辩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的规定,仲裁机构认为需要对争议的财产或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将当事人的申请移交法院,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审理,仲裁庭的仲裁员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推举或由仲裁委员会指定。通常的做法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对案件实行独立审理;或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再由该两名仲裁员共同在仲裁员名册中推举一名首席仲裁员或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主任)再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世界各国对组成仲裁庭的人数规定不尽相同,多数国家要求仲裁庭的人数应当是奇数,个别国家则允许仲裁庭的人数可以是偶数。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世界上多数的仲裁规则中都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即仲裁员遇有规则所规定的情形(通常是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仲裁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的一定阶段之前(通常是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要求仲裁员回避。

仲裁庭审理 仲裁庭在审定证据和调查后,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其方式通常有两种: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口头审理通常是以开庭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进行口头陈述和辩论。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原则上都采取口头审理的方式。书面审理则通常是在仲裁庭依当事人双方的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不通过开庭审理的形式,由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案件通常是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但经仲裁委员会主席(主任)的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开庭审理日期由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商定,并在一定期限之前(在中国为开庭前3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当事人商业利益(如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的考虑,仲裁审理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则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开庭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有权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仲裁裁决 这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由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依据法律作出处理。仲裁若是以合议的形式审理的,仲裁裁决的作出得先由各仲裁员对解决争议的裁决内容进行评议决定,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为仲裁裁决的意见,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录存档。仲裁裁决作出后,整个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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