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材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95页(1059字)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之申请,须以本地区正式语文作成之申请书作出;该申请书须指明申请人之姓名或商业名称、其国籍以及住所或营业场所之所在地,指明拟注册之商标并须以一式三份方式附同以下资料:①使用有关商标之产品或服务,并按产品及服务分类将其依各类别顺序归类,且尽可能按照该分类字母顺序表准确指出产品或服务之名称;②申请注册之商标系属产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或证明商标;③申请注册之商标系立体商标或音响商标,如属后者,则以乐句显示构成该商标之音响;④商标之样本,并将其粘贴于专用印件之相应位置上;⑤供活版印刷复制商标之两个照相平版,尺寸介乎在1.5cm×1.5cm与6cm×6cm之间;⑥三个注明颜色之商标样本,但仅以该等颜色系作为商标之构成要素者为限;⑦属主张优先权之情况时,按照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主张之。”

该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一)注册之申请视乎情况而应以下列资料补充:①证实所主张之优先权之文件;②如申请人拟以曾使用自由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为依据而在享有优先权方面得益,则应提供有关使用自由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之证明文件;③外国商标之注册权利人对于申请人作为其在本地区之代办人或代理人之许可;④本身之姓名、商业名称、营业场所之名称或标志、肖像、图画、其他言词或图案出现在商标上、且并非为申请人之人之许可;如该人死亡,则为其继承人或四亲等以内血亲之许可;⑤为将本地区、市或其他属本地区或外地之公共或私立实体之任何旗帜、徽、盾徽、标记、纹章或其他徽章、表明监察及保证之官方标志、印、印章以及红十字会或其他相似性质机构之专用徽章或名称用于商标而取得之许可;⑥为将本地区之纪念性建筑物,其名称、外形或仿制物用于商标而取得之许可;⑦为将具有高度象征意义之标记,尤其系宗教象征之标记用于商标而取得之许可;⑧在商标上提及或复制之勋章证书或其他荣誉;⑨由有权限实体发出之登记证明,以证实有权在商标上使用某田产或房产之名称或提及该田产或房产,以及在申请人非为该田产或房产之所有人时为此目的而取得之该所有人之许可;⑩因所申请之商标可能与先前已注册之商标或已登记之其他工业产权混淆而须取得之有关商标或工业产权之所有人之许可;如有独家被许可人,且有关合同未免除该等被许可人之同意,则亦须取得该等被许可人之许可;⑾规范集体商标之使用之来自法律、章程或规章之规定。(二)商标含有冷僻字时,申请人应提交其音译及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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