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特别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95页(191字)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零八条规定:“①如在请求于澳门注册之申请中产品或服务清单内所载者不同于作为优先权依据之注册申请所载之产品或服务,则须通知申请人在1个月内替换产品或服务清单,该期间不得延长。②不替换上款所指之产品或服务清单,即导致丧失优先权;为着在本地注册之效力,对于在澳门提交之申请,其日期及申请所载之清单均须予重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