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登记的标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07页(182字)

依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五十八条:“在登记之有效期间,得在获许可使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之产品上标明‘Denominao de origem registada’或‘DOR’,‘Indica ogeográfica registada’或‘IGR’之葡文字样,或‘登记原产地名称’或‘登记地理标记’之中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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