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嘉奖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08页(572字)
根据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六十五条:“登记嘉奖之申请,须以本地区任一正式语文作成之申请书提出;该申请书须指明申请人之姓名或商业名称、其国籍以及住所或营业场所之所在地,并须以一式三份方式连同以下资料:①拟登记之嘉奖、授予之实体及日期;②获奖之产品或服务;③指明与嘉奖全部或部分有关之营业场所之名称,但以属此情况为限。”
根据该法第二百六十六条:“①登记申请应以下列资料补充:证书或凭证之原件或经认证之影印本;嘉奖之授予或公布系在官方刊物作出者,该刊物之经适当认证本一份,或仅其中足以识别有关嘉奖所需之部分。②对于以其他非正式语文作成之证书或其他文件,经济司得要求提交译成本地区任一正式语文之译本。③对于内容提及营业场所名称或标志之嘉奖,其登记之作出取决于有关营业场所之名称或标志先行被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登记的有关材料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获得返还。根据该法第二百六十九条:“①就给予登记或拒绝登记之决定提出上诉之期间届满后,应利害关系人在申请书内提出之要求,所有证书或附于有关卷宗内之其他文件均归还申请人,而其在卷宗内之位置则以经认证之影印本取代。②归还之收据应附入卷宗。”
上一篇:为保护工业产权的监察
下一篇:行政处罚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