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裁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15页(567字)

从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而且,罚款的金额规定了上限和下限的浮动范围,因此,有权机关在决定处罚金额时必须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和情节,这样才能符合所受处罚与违法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公平原则。根据该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确定行政处罚之分量时,须特别考虑:①违法行为之严重性、行为人之过错以及其经济能力及状况;②行政违法行为带来按《澳门刑法典》之标准视为相当巨额之利润之事实。”此外,还应该注意法律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以及加重处罚的情形。该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处罚的减轻或者免除:“①如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或之后,或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存在明显减轻违法行为之严重性、行为人之过错或处罚之必要性之情节,得减轻或免除本章规定之行政处罚。②为产生上款规定之效力,除其他情节外,尚须考虑违法行为之偶发性,以及行为人曾为发现真相而提供之协助。”而累犯则是该法规定的加重情节。根据该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累犯的认定:“自作出确定处罚之行政决定起一年内再实施相同之行政违法行为者,视为累犯。”根据该条第一款,如属累犯之情况,须将对违法行为可科处之处罚之最低限度提高1/3,而其最高限度则维持不变,但上述之加重不得超逾以往各处罚中所科处之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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