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处罚有关的其他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15页(943字)

根据修改后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三百一十一条,科处行政处罚的权限,属经济司司长所有。

根据该法第三百一十一条:“①应自就科处罚款之决定作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行政罚款。②行政罚款之缴纳,并不免除违法者缴纳应缴之消费税或手续费。③如不在第一款规定之期间内自愿缴纳行政罚款,则通过有权限实体按税务执行程序,并以科处该罚款之决定之证明作为执行名义,进行强制征收,但能以法律容许之任何方式变卖按本法规之规定被扣押之货物及对象后之所得悉数缴纳罚款者除外。④就行政处罚之科处,可向澳门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该法第三百一十二条:“①行政违法行为之正犯须就罚款之缴纳承担责任。②如属有共同正犯之情况,行政当局可要求任一共同正犯缴纳全部行政罚款,而该名共同正犯对其余共同正犯有求偿权。③属法人,即使为不当设立者,又或属无法律人格之社团之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领导人、经理、雇员或代表,因实施本法规所指之行政违法行为而被判罚款者,该法人或社团须对罚款之缴纳负连带责任。④属法人,即使为不当设立者,又或属无法律人格之社团之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领导人或经理,可反对行政违法行为之实施而未予反对者,须对该法人或社团被判之罚款之缴纳负个人及补充之责任,即使在被判罚款之日,该法人或社团已解散或已进行清算程序。⑤如罚款系向无法律人格之社团科处,则以社团之共同财产缴纳;如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则以每一股东或社员之财产按负连带责任之制度缴纳。”

根据该法第三百一十三条:“①因实施本法规所指之行政违法行为而进行之程序,其时效在实施该违法行为两年后完成。②行政罚款之时效期间为4年,由处罚之决定转为确定之日起算。③程序及罚款之时效期间之计算,以及程序及罚款之时效期间之中断或中止方式,均须遵守《澳门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1)。”

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根据本章之规定所科处之行政罚款之所得,构成本地区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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