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44页(1688字)

(一)公证行为的费用

(1)手续费及开支。对在澳门地区做出的任何公证行为,均征收手续费表内所定的相应费用,但属法律规定免费、减少或豁免手续费的情况除外。除上述手续费外,另应计算邮费;如属在公证机构以外做出的公证行为,则除该费用及邮费外,还应计算必需的交通费。私人公证员所作公证行为的手续费,相当于有关手续费表内所定的一般数额的2/3。

(2)手续费的豁免。除法律特别规定豁免手续费的情况外,就做出下列行为或发出下列文件也豁免手续费:①公证员为更正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错误或缺漏而应作的行为;②为作成①所指行为所需的文件及证明;③为用作对被证明的事实提出争议而发出的证明;④公证员就公证遗嘱、公证书、同时为受权人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做出的授权书以及授予双方代理权的授权书及设立社团与创立财团的经认证文书而发出的第一份证明。

(3)印花税及物业转移税。除手续费及开支外,公证员还应向利害关系人征收印花税表内所定的对应于各种公证行为的印花税,但属豁免印花税的情况除外。基于非通过司法途径做出的分割而进行的不动产移转所应缴纳的物业转移税,由有权结算继承及赠与税或物业转移税的实体根据公证员发出的凭单予以结算及征收。

(4)要求发出文件的费用及独立公证文书的费用。公共当局或部门依职权要求发出的文件免缴任何费用。公共部门或公证机构应利害关系人请求而发出的文件的费用,应由该部门或机构征收,而该部门或机构应在48小时内以支票或存入账户的方式,将文件本身的费用及发送的开支的有关款项送交发出文件的公证机构。就一式两份的独立公证文书,仅须缴纳正本的手续费。

(5)收费账目的登记。编制收费账目后,应立即将之登录于手续费及印花税的登记簿册内。如因疏忽而导致收费账目错误或未登记账目,可嗣后改正错误或做出登记。在手续费及印花税的登记簿册终结之日,如对强制性存放的费用作决算时发现收费账目内的款项尚未缴纳,则应将之从簿册终结时的总额内扣除,并在收费登记及备注栏内以红色注明该账目已注销。在此情况下,有关收费账目应在缴纳款项后重新登记于手续费及印花税的登记簿册内,并应在销账的注录旁侧注明获给予的新登记编号。

(6)与收费账目登记有关的说明。在每一收费账目末处,均应标明相应的登记编号。如与公证文书有关的收费账目不应记入该文书内,应在该文书内的签名后注明收费账目的登记编号;如某一公证行为获豁免或减少手续费及印花税,应扼要注明有关法律依据。在提及与公证认定行为有关的收费账目时,应指出收费账目的总额。公证员或主持公证的人应在收费账目登记的记载及有关豁免或减少手续费及印花税的记载后作简签。

(二)期间

1.期间的计算

计算《公证法典》所指的期间时,应以连续计日数的方式为之,但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书、证明及同类文件的发出期间除外,这类文件应在自请求或要求之日起计的5个工作日内发出。

如做出某一行为的期间届满之日公共公证机构不办公,则该行为可于紧接的首个工作日做出,并视为有效及产生效力,即使该行为应由私人公证员做出亦然。

对《公证法典》所指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有关期限计算的规定。

2.期间的不遵守

公证员不遵守就履行《公证法典》所指义务而规定的法定期间的,应负纪律责任,且应承受法律就不遵守法定期间而规定的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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