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登记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62页(714字)

澳门物业登记制度是指物业登记局代表政府对依法应当予以登记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物权性质的其他财产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土地和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制度。澳门物业登记部门是澳门地区历史最悠久的公共部门之一,最早的有关物业登记事宜的法规始于20世纪60年代。(1)澳门的物业登记制度以往一直以葡萄牙的物业登记制度为模式。1999年,为了配合澳门回归祖国,并符合《中葡联合声明》有关澳门法律体系主要法规本地化的要求,澳门政府拟定了新的《物业登记法典》,并于同年9月20日以第46/99/M号法令核准颁布。

《物业登记法典》是在葡萄牙法的基础上,结合澳门实际而制定的一部先进的登记法典。该法典有以下特点:

第一,登记全面计算机化。法典明文规定从一开始即须直接通过计算机进行登记,而免除将簿册内的登记转录于新数据卡的中间步骤,同时设定出途径,以便在参与使本地区不动产合乎规范程序的各部门间建立计算机联网,并在将来设立一共同数据库。

第二,加强物业登记的职能。物业登记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因此,扩大了证明有关不动产的权利的合法性原则及申请原则的使用范围。

第三,为登记申请人设定了三种救济途径。法典在第七编确立了对登记局局长的决定提出申诉的制度。申请人可以选择向登记局局长提出声明异议、行政上诉、向法院上诉这三种救济途径中的一种。这种明确的规定为申请人的利益提供了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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