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28页(195字)

旅客须支付约定之票价。票价应于船票交付时支付,但有约定者除外。旅客登船时如无运送凭证,应立即通知船长或其他高级船员,否则,须双倍支付航行至离船港之航程之通常应付票价。旅客所搭乘之航程如超过运送凭证所载之航程,则须双倍支付超程部分之通常应付票价。如旅客不支付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规定之票价,船长得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职,而运送人则有权向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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