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送合同之方式及所用之船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28页(289字)

运送人应发出船票,船票至少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运送人之识别资料;②船舶名称或类别;③开航地及目的地;④开航日及到达日;⑤票价;⑥寝舱等级及编号,如因旅程之持续期间而须提供住宿。如属12小时以下之内水运送,船票仅须载有上款第一项及第二项至第五项之资料。如运送人不发出载有以上两款所指资料之船票,合同无效。

以上数款之规定,适用于受澳门法律规范之合同,或以澳门地区为开航地或目的地之情况。海上旅客运送所用之船舶,应以约定之船舶为之,如无约定,则以运送人之相应于船票所载类别之船舶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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