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29页(200字)

船舶航行时,应按通常之航线行驶预定航程。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有合理理由绕航:①履行救助义务;②按第四十六条(船长之代理权)第三款所定准则作出合理绕航。绕航期间,旅客有权获得由运送人支付费用之住宿及(如票价已包括膳费)膳食。如绕航无合理理由,且足以严重危及合同目的之达成,则旅客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无合理理由之绕航,运送人须按民事责任之一般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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