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种类、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36页(383字)

海上保险之种类,分为物之保险及责任保险。物之保险,承保因一物之灭失、盗窃或毁损所生之损害,或因不获得该物之可期待之利益而生之损害。物之保险合同得订立为航次保险或定期保险。责任保险,承保因第三人索赔而可能或实际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之损害。

如属物之保险,对受海上风险影响之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享有权利,并因而于海上运送期间对该等物之保存有利害关系之人,有保险利益。如属责任保险,可能被第三人提出与海上风险有关之索赔之人,有保险利益。

发生损害时或第三人提出索赔时,有保险利益,即已足够。

海上保险之标的,得为动产、贵重物品、运送服务或使用船舶之回报、保险费及对第三人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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