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适用之法律与补充规定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1页(540字)
共同海损,系指为船舶及货物之共同安全,避免实际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之牺牲或支付之特殊费用。如为船舶及货物之共同安全进行救助作业,以避免实际危险,则任一海上参与人支付之救助费用,不论是否根据合同作出,均视为共同海损。
在适用法律方面:①共同海损之要件及效力,适用海上航行参与人所选定之法律;适用法律之选定,得于共同发生后作出;②如无选定:共同海损之要件,适用船舶注册地法律;如共同海损发生在港口内,则适用当地法律;共同海损之效力,适用理算地法律。
解释共同海损之法律行为之规定所依随之准则,由前述第一款之规定选定之法律规定;如该法律无规定,由适用于该法律行为之法律规定;解释一般条款时,须考虑对该等条款之制定产生影响之法律制度,以及共同海损理算师之习惯。
共同海损受全体海上航行参与人约定之规定规范,并补充适用以下数条之规定。
与运送人约定共同海损之规定之参与人,如因运送人与另一参与人约定不相同之规定而遭受损害,运送人须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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