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牺牲船舶或其属具之情况下可获补偿之损害额之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3页(243字)

如船舶供应品、属具或物料被用作燃料,则应扣除无共同海损情况下燃料消耗之估计数值。如毁损船舶之船龄超过15年,为确定可获补偿之损害额,应扣除修理费之1/3;为确定是否扣除,救生艇、航海仪器、通讯仪器、机器及锅炉之使用年数,须从各自启用年度开始计算。对于锚及锚链,以及前往及停留在船坞之费用,不作扣除。船体刷洗、油漆或涂层之费用,仅于作出共同海损行为前之12个月内曾经刷洗、油漆及涂层之情况下,方可获补偿,补偿时应对该等费用作半数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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