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牺牲船舶或其属具之情况下可获补偿之损害额之确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3页(189字)

如属牺牲船舶或其属具之情况,可获补偿之损害额,为修理或更换之实际费用。如尚未修理或更换,损害额根据有关毁损或灭失引致之合理贬值确定,但不得超过合理估计之修理费。如属船舶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之情况,可获补偿之损害额,为该船舶在无共同海损情况下之合理估计价值与船舶实际价值之差额。为上款之效力,如船舶变卖,其实际价值为变卖净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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