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碰撞及可归责于其中一船船员或双方船员之过失行为之碰撞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7页(248字)
如碰撞系由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造成,或对碰撞原因有疑义,则由遭受损害之当事人各自承担有关损害。如可归责于其中一船船员之过失行为,该船舶之经营人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如碰撞可归责于双方船员之过失行为,有关船舶经营人,有义务各依过失严重程度之比例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无法确定比例,则平均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船舶上之人之人身伤亡所生之损害,上款所指船舶经营人仅负连带责任。如碰撞属可归责于引航员之过失行为,视为船员之过失行为,船舶经营人对引航员有求偿权。
上一篇:补充适用于因碰撞而生之责任之法律
下一篇: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