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人、船舶经营人及船长之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9页(341字)

(一)救助人对遇险船舶经营人或其他财产所有人的义务

①以应有之注意进行救助作业。②在履行上项义务时,以应有之注意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③在合理需要之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人之援助。④遇险船舶经营人、船长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人介入时,接受此介入;如该要求不合理,救助人之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二)遇险船舶经营人及船长或其他遇险救助人的义务

①于救助作业期间与救助人通力合作,以及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②船舶或其他财产被送至安全地点后,如救助人提出合理之财产移交要求,接受财产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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