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人、船长及船员间之报酬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9页(301字)

船舶经营人有权收取船舶遭受之毁损之金额以及因救助而生之附加费用之金额,其余部分1/2归船舶经营人,1/4归船长,1/4归船员。船员间之报酬,按各自之基本回报之比例作出,报酬分配得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影响船长及各船员获得按衡平原则分配报酬之权利。适用以上数款之规定而得之结果,得由法院根据衡平原则,并考虑船舶所遭受之毁损、船舶经营人所承担之附加费用、各人所涉及之风险,以及实际所提供之服务,予以纠正。即使救助船舶及获救船舶均属同一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船长及船员之获报酬之权利亦不受影响。如船舶系为提供拯救而配备船员及加以装备,则无须分配报酬于船长及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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