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27页(454字)

第四条 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代表通过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全省各方面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代表可以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或数人联名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书面提出的字迹要清楚,要一事一案。

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和执法方面的问题。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要具体,反映的问题要明确,批评要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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