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72页(1163字)

联合国制定的有关保证司法机关独立的国际法律文件。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并经同年联合国大会批准。这一国际法律文件由序言和执行两部分组成,共20条。

关于司法机关的独立,该基本原则规定:“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构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问题享由管辖权,并应拥有绝对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

关于司法人员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该基本原则规定:“司法人员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但其条件是,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法官应自始至终本着维护其职务尊严和司法机关的不偏不倚性和独立性的原则行事”。

关于资格、甄选和培训,该基本原则规定:“获甄选担任司法职位的人应是受过适当法律训练或在法律方面具有一定资历的正直、有能力的人。任何甄选司法人员的方法,都不应有基于不适当的动机任命司法人员的情形。在甄选法官时,不得有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血统或身份的任何歧视,但司法职位的候选人必须是有关国家的国民,这一点不得视为是一种歧视”。

关于服务条件,该基本原则规定:“法官的任期,法官的独立性,保障、充分的报酬,服务条件、退休金和退休年龄应当受到法律保障”。“如有法官晋升制度,法官的晋升应以客观因素,特别是能力、操守和经验为基础”。

关于职业保密和豁免,该基本原则规定:“法官对其评议和他们在公开诉讼外履行职责时所获得的机密资料,应有义务保守职业秘密,并不得强迫他们就此类事项作证”。“在不损害任何纪律惩戒程序或者根据国家法律上诉或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下,法官个人应免予因其在履行司法职责时的不行为或不当行为而受到要求赔偿金钱损失的民事诉讼”。

关于纪律处分、停职和撤职,该基本原则规定:“除非法官因不称职或行为不端使其不适于继续任职,否则不得予以停职或撤职”。“一切纪律处分、停职或撤职均应根据业已确立的司法人员行为标准予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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