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71页(1331字)
联合国制定的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国际法律文件。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并经同年联合国大会批准。这一国际法律文件由序言和执行两部分组成,共29条。
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该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5条进一步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由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48小时”。
关于法律援助,该基本原则第3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向其他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律师专业组织应在安排和提供服务、便利和其他资源方面进行合作”。第4条规定:“应特别注意对穷人和其他处境不利的人给予帮助,使他们得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请求律师协助”。
关于律师职务秘密,该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第22条进一步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的”。
关于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第16条至第22条集中规定了律师履行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依法履行职责而不会“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律师执行职务发表的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律师能向其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该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机会”。
关于律师的义务和责任,该基本原则规定:“律师应随时随地保持其作为司法工作重要代理人这一职业的荣誉和尊严”。具体规定律师对其委托人负有的职责应包括:“对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与此种权利和义务有关的范围内,对法律系统的运作,提出咨询意见;以一切适当的方法帮助委托人,并采取法律行动保护他们的利益;在法院、法庭或行政当局面前给委托人以适当的帮助”。
关于律师的资格和培训,该基本原则规定:“各国政府、律师专业组织和教育机构应确保律师受过适当教育和培训,具有对律师的理解和道德义务以及对国内法和国际法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此外,该基本原则还对律师的专业组织以及纪律处分等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