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27页(377字)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代表对全省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国家机关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尽的职责,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实事求是地办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