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救助及按既有合同提供之服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50页(213字)

获救之人无须支付报酬。

在引致救助作业之事故中,参与救助作业之人命救助人,有权从救助人因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而获得之救助款中,获得合理份额。

对于按遇险前订立之合同所提供之服务,无须按以上之规定支付报酬,除非所提供之服务得合理地视为已超出正常履行该合同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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